青财采字〔2021〕131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项清理的范围。按照《通知》要求,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不包括各地财政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项目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库。
二、严格落实工作时限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限,认真做好自查清理、清理情况报送、重点核查等工作。各市、州财政局要汇总本地区清理情况,于2021年4月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级各部门要强化对本部门(系统)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本部门(系统)专项清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本次专项清理工作将纳入2021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禁止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精神,鼓励社会公众对违规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进行监督。省财政厅专项清理举报邮箱为qhscztcgc@163.com,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该邮箱反映违规设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情况。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强 0971-3660353
2021年2月3日